据河北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2007年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,必须严格执行顺加不超过15%的规定,比原来实际平均加价率30%降低一半。
此外,河北省对省级管理药品价格重新进行审核,除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降价措施外,对国家降价方案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及时进行补充。对列入省级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全部重新审核,最大限度地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,总体降价幅度要达到30%左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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